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这一诉求。
其基本原则是,无论何时何地,若有人
非法侵占土地,应立即采取措施,将土地恢复至占用之前的原始状态;
如该土地为公共或尚未明确指定用于个人或企业用途的
国有土地,有关部门应确保将其恢复至原有面貌;
如果非法侵占的是他人早已享有
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应要求占用者将土地返还原使用者,并同时向受损方承担必要的
民事责任。
同样,如涉及侵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情况,相关主管机构也须执行此类命令。
另外,对于任何新建设施及构筑物的局面,即使位于非法占领的农用地上,只要该建筑违反了整体土地利用规划,议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得对
违法者有所姑息,必须督促他们在规定时间内清除这些有违规则的痕迹,使土地
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
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