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2.关于【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具体内容,在法律中也有明确记载:
走私除了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所提及的各类货物、物品之外的,根据情节程度的不同,将根据相关
法规进行
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况:
(一)若走私货物、物品最终偷逃应缴税额数值属于较大范畴,或在一年内因为走私行为曾经接受过两次
行政处罚,却依然走私者,将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选择
拘留,同时需要缴纳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的
罚金作为惩罚;
(二)若是走私货物、物品最终偷逃应缴税额数值属于巨大范畴,或者还有其他严重的情节存在,那么此种情形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缴纳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的罚金作为惩罚。
《刑法》第二十六条
【
主犯】组织、领导
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的或者在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