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保全费用应由提出保全申请的相关
当事人预先缴纳,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由于当事人及其
代理律师因为
不可抗力导致无法自行收集关键
证据,或经人
民法院判定对审理案件至关重要的证据等事项的主动采取
保全措施时,则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至于
案件受理费用,通常由原告方、具有独立请求权利的第三方和上诉者承担。
而当被告反向发
起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缴纳案件受理费时,自然也是由被告预先支付。
另外,对于
追讨劳动薪酬的案件,也可不必预先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至于
申请费用,同样是由申请人预先垫付。
然而需特别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类型的申请都需要申请人先行缴纳该笔费用;
执行申请费用可在执行过程结束后缴纳,破产申请费用亦可在清偿完毕后缴纳。
这些特定的费用标准将在实际发生后再予以缴纳。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
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
但是,本办法第十条
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
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
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