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逝者在其生前所产生的负债问题,我们通常会认为,这部分
债务应理所当然地由其身后遗产来进行清偿。
在这种情况下,
继承人在成功接手逝者的财产之后,他们也要相应担负起清偿这些债务的责任。
除非该继承人选择主动
放弃继承权,否则在此之前逝者遗留下来的这些债务就应该交由其他继承人多方合力,共同承担起来。
2、当
债务人离世后,
债权人是有权直接向逝者的配偶提出
赔偿要求的。
如果出现丈夫或妻子其中的任何一方突然离世的情况,另一名相对人(即生存方)应当对这段婚姻生活期间所累计的
共同债务负有明确的偿还职责和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
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