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行政机关开具的罚单后,务必于十五个自然日内全额缴清相应
罚金。
倘若
当事人未能按时履行
行政裁决所设定的义务,则作出该
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实施以下具体措施:
(第一)对到期未缴纳罚款者,每日均需按照罚款金额的百分比之三进行加
处罚款;
(第二)向人
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
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