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符合以下各项条件方可构成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
首先,本罪适用于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制作血液制品的部门作为
犯罪主体;
其次,
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存在过失的心理态度;
第三,该罪侵犯了国家对血液制品的严格管理制度以及公众的公共卫生利益;
最后,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供应血液制品时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检测或者违反其他关键性的操作规程,最终导致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危险后果。
《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