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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权转移有何特别之处

管辖权转移乃是一项司法制度,其具体实施方式为:
经上级人民法院的首肯或批准,某案件的管辖权可由上级人民法院正式移交至下级人民法院,反之也可以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至上一级人民法院。
这种制度实际上是在法律规定的级别管辖基础上做了适时的调整和补充。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诉讼领域中,管辖权的转移仅限于自下级人民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进行传递,取消了先前允许从上级人民法院向下级人民法院传递管辖权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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