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违法运用资金罪之既遂情形下所应适用之
法律制裁条款,我国相关
刑法典明确规定如下:
若
行为人触犯此项
罪名且具备严重情节者,应对涉案单位实行罚款惩罚,同时对涉案单位中直接负有领导职责及实际操作责任的
责任人,判处三至五年
有期徒刑不等,附加罚款
刑罚。
然若情节极其恶劣,则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长期有期徒刑,亦需附加罚款刑罚进行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