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罪名的构成关键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本罪的客体是严重侵犯了国家对于药品的严格监管体制以及不特定多数公民的
生命健康权;
其次,主观上必须具备明知故犯,并有图谋利益之目的;
再者,
犯罪主体可以是任何具备完全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同时也包括具备相应资质与许可的
法人实体;
最后,客观上表现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应的药品管理法律、
法规,导致其生产的假药足以严重危害公众身体健康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
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