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之规定,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担任管理职位的职员,倘若他们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的
民事责任;
若涉案金额巨大,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民事责任;
而当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时,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
徒刑,并且仍需承担罚金的民事责任。
【
贪污罪】部分则针对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的
公职人员以及这些单位
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中的公职人员,如果他们存在上述行为,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
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