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三名人员共同策划并实施了
寻衅滋事行为,若该行为已构成
刑事犯罪,则需首先明确谁是
主犯,谁是
从犯,随后根据
犯罪的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
刑罚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
犯罪活动者或在
共同犯罪中发挥主导作用者,均为主犯。
此外,三人及以上为实施共同犯罪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
犯罪团伙,亦被视为犯罪集团。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依照集团所犯下的所有罪行予以惩罚。
至于第三款规定之外的主犯,则应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所有
犯罪行为负责。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即为从犯。
对于从犯,应依法从轻、
减轻处罚甚至免除
处罚。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若存在任何一种寻衅滋事行为,且破坏了社会秩序,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的严厉惩罚: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三)强行夺取或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产,
情节严重;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