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驾驶过程中未能佩戴安全带所导致的
意外事故,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会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
赔偿。尽管未系安全带的做法并不符合交通
法规要求,同时也不利于驾驶员与乘客的安全保障,但这仅仅是引发事故的一个因素,是否构成保险责任还需根据
保险合同条款及相关免责事项进行全面分析、严谨判定。因此,所有涉及到
保险理赔的事宜都应严格遵循合同约定,以确保公正合理地处理每一起
保险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