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解除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性措施之后,往往意味着有关案件在侦查、
起诉或审判等环节已经宣告结束,对于嫌疑人或被告人身心自由的限制亦将不再继续存在。
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倘若相关案件最终被撤回、判定无需
提起公诉或者所做出的宣判是无罪的,那么就必须要做到尽快地解除对
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措施。
然而,解除取保候审并不代表着当事人会立刻获得释放,其是否能够得到释放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和决定。举例来说,若法院最终判定当事人有罪,但是刑期已经届满或者
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又或者法院判定当事人无罪,那么他们都应该被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