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并无必要向法庭
递交传票以实施
刑事拘留。刑事拘留作为公安部门以及检察机构针对
涉嫌犯罪者在符合法定条件之下所采取的临时性人身自由剥夺手段,本质上属于
司法程序的范畴之内,而并非审判环节。通常情况下,法院传票则主要涉及到审理案件与判决裁定等事宜,用以通知被告应出席法庭审理的相关信息。需明确的是,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当中,实施
拘留行为的决策权归属公安机关或检察机构,而非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