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中,洗钱罪有可能被视作一种独立的
刑事犯罪而单独予以认定。
根据这部法律的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倘若个人或单位明知某笔款项乃源于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
金融诈骗犯罪等
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收益,却仍积极为之进行掩饰、隐瞒,同时伴随着实施相关的金融交易或者进行资金转移、隐藏等行为,那么这些行为便足以构成洗钱罪。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将依据具体案情对这类
犯罪行为进行独立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