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范畴中,我们不能把“
拒不执行判决”解读为“侵占罪”,因为这种行为实际上通常会构成“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所谓的“侵占罪”是指某人将其受托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已有,并且达到一
定金额的地步,却仍然拒绝返还;或者同样是将他人的
遗失物品或隐藏的财产私自占有,且该财物
数额较大,但依然拒绝上交。另一方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那些对于已经由人
民法院作出并生效的
判决和裁定,有能力执行却故意不予执行,而且
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
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