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
挪用资金罪时,法律对
行为人的主观心态提出了严格要求,必须证明其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即明知自身正在借助职务之便,擅自挪用或借调公司的财务资源为己或他人所用,且已达到
数额较大的程度,并且在三个月内未能将此笔款项归还给所属单位;或者虽然数额较小,但若行为人利用这部分资金从事盈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且在三个月内未能偿还,同样会被视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