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处理一些案情错综复杂且已过了
办案期限仍无法结案的情况下,此类案件可经过上级检察机关的批准后,最多延长期限为1个月,但延期时间总计不得超过2个月;
2、若遇有以下案件情形,也可以进行相应的
延期审理:
(1)位于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
犯罪团伙案件;
(3)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
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取证工作面临巨大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5)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重大复杂案件,这类案件的
延期审理期限最长可达2个月。
《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