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经他人授权便对影视作品进行剪辑处理无疑属于
侵权行为范畴。在此种情况下,未经
著作权人给予明确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对相关作品进行剪辑及散播。对于此类侵权行为,著作权人有权向
侵权方提出制止侵权请求,同时要求对方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赔偿经济损失。
在我国法律框架内,以下列行为均被视为违反法律
法规,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不良影响、赔礼道歉以及依具体情况
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发表其作品;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共同创作之作品误认为系自身独立创作并予以发表;未参与创作过程,仅为谋求个人名望,在他人作品上擅自署名;对他人作品进行歪曲、篡改;未经许可盗用他人作品;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展览、制作视听作品或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除非本法另有规定;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支付报酬却未能履行该义务;
(3)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擅自出租其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复制品,除非本法另有规定;未经出版者许可,擅自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录制其表演;以及其他任何
侵犯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
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
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
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