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家庭成员(包括夫妇两人)擅自取走
房屋产权证是否属于
犯罪行为的讨论,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法律要点:
首先,根据相关
法规,这类行为确实不被视为
盗窃范畴;
然而,对于其他类型的盗窃行为,比如
多次盗窃、
入室盗窃等,则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次,从
犯罪构成来看,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再次,从客观方面来看,本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
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行为;另一种是行为人实施了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以及
扒窃等行为。
最后,从
犯罪主体来看,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自然人,只要符合法定年龄(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就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到3000元之间、30000元到100000元之间、300000元到500000元之间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和“
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
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
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