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于拒绝理赔事项的
诉讼时效一般设定为两年,其开始日期为保险公司知晓或应当知晓
保险事故实际发生之时。而在人寿保险的领域中,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于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额的诉讼时效期限则延长至五年,同样以保险公司知晓或应当知晓保险事故实际发生之时作为起点进行计算。除此之外,其他人寿保险以外的其它类型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若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或申请支付保险金额,其诉讼时效期限也仅有两年,同样从保险公司知晓或应当知晓保险事故实际发生之时开始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于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额的诉讼时效期限长达五年,同样以保险公司知晓或应当知晓保险事故实际发生之时作为起点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
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
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
证据,编造
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
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
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