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均不在中国强制责任保险的
赔偿范畴之内:
1.本车上的乘客及投保人自身所遭受的人身或
财产损失;
2.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若该损失系由受害方蓄意制造导致的;
3.驾驶员在未获得法定驾驶资质且处于醉酒状态下
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事故;
4.车辆在被
盗窃或
抢劫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5.投保人故意制造的道路交通事故。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