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当中如有明确的约定表明,当投保方未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相应的义务时,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保险金额作为补偿,那么倘若保险公司在此种情况下依然选择拒绝赔付,这无疑构成了违反合约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拥有
解除合同以及要求投保方进行
退保的权利。
然而,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提供充分的理由来解释为何未能完全或者部分履行相关约定,例如该事项并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或者由于
保险事故的发生并不符合相关条款的具体规定等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无法再要求投保方进行退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保险人应当按照
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未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给付保险金的,应当支付利息。
第五十五条在订立保险合同和履行保险义务过程中,保险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编造或者故意隐瞒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二)制定与保险标的价值不相称的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标的价值估价不公平;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保险;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承
担保险
赔偿责任;
(六)强迫投保或者附加不需要的附加险;
(七)侵害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八)其他违反本
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