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政府所制定并推行的一种强制性保险制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规定,对该类保险的赔付范围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相关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保险公司须对被保险机动车在
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导致的,除投保车辆驾驶员及其乘客或投保人自身之外的第三方受害者的人身伤亡及
财产损失,承担起在其责任限额内向受害者
赔偿的法定义务。
其中,责任限额可细分为死亡
伤残赔偿限额、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当
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责任时的赔偿限额等多个
类别。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