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遭遇无法预知且人力难以抵御的外力影响导致工程未能按照既定的约定与计划顺利完工,则施工单位无需承担任何形式的
违约责任;
2.倘若上述情况严重到使得施工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下去,那么相关方有权提出解除
施工合同的申请;
3.当施工过程中发生
不可抗力事件时,应依据该事件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部分或全然免除相关责任,但需注意的是,法律对此类情形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
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对方,以便尽可能地减少可能对对方造成的
经济损失,同时还需要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5.对于
当事人在延迟履行
合同义务之后才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其并不享有免除违约责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
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