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保险合同的实施阶段,当双方
当事人就保险责任的归属以及
赔偿金额的具体数额产生异议时,应当采取适宜的方式,实现公正合理的处置。通常情况下,针对保险事务中的各类争议,我们可以采纳协商和解、
仲裁及
司法诉讼这三个途径加以妥善处理:
首先,协商和解是建立在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真诚地展开磋商,相互做出妥协,最终达成一份双方均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的方式主要包括自行和解与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形式。自行和解即无第三方介入,由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沟通交流;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作为中间人,协助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共识。
其次,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
仲裁员在此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是裁判者,而非调解员,他会根据相关
法规对双方的争议问题作出裁决。若仲裁裁决生效后,保险人仍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则可向仲裁机构所在地区的人
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
诉讼则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
诉讼程序,对
保险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目前,这种方式已成为解决绝大多数保险纠纷的首选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