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拘捕行为之后,通常情况下应于24小时内将相关信息通知到被拘禁人员的
家属。
然而,若遇有无法联系或存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通知可能会影响侦查工作进行的特殊状况时,可以暂时不予通知。
待妨碍侦查的状况消除后,应立即向被拘禁人员的家属通报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
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
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