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公司
债权人主张注册到
公司注册管理机构处的股东未履行他们应尽的
出资义务,并据此向法庭提出申述,要求这些股东就公司无法偿还的
债务中未能足额支付的部分,在他们尚未投入的资本和利息的范围内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然而,当这些股东以自己仅仅是名义上的股东,并非实际出资人为理由进行辩护时,人
民法院将不会予以支持。
《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