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了。这个便是所谓的
物证。聊天记录固然可视为其中一种重要的
证据类型,但却无法单独成为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最终惩罚或
判刑的深入证明材料。切记在搜集过程中,还需要尽可能地搜寻其他具有公信力和有效性的证据信息。例如重要的电话录音、微信语音及转账记录等等。只要能被辨认出其真实性且未经过任何形式的篡改,这些都可以作为我们手中的重要证据来保存。
然而,如果仅有短信和微信记录,而缺乏录音资料,那么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这包括
涉案金额、损失状况等诸多因素。总而言之,只要证据本身没有经过人为的PS处理,都是可以接受的。因为我们需要通过这些证据来证明微信账号确实属于对方所有。尽管如此,这些证据仍只能被视为一个参考因素,而非决定性的
主要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