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乃指身居国家机关等公务部门职务的人员,凭借职权之便,实施侵吞、
盗窃、诈骗或其他不法手段,以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倘若贪污数额达到人民币30万元,便已触犯
刑法中关于“
数额巨大”的规定。对于此类
犯罪分子,我国司法实践通常判处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同时处以
罚金或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然而,在
公诉之前如被告人能够如实陈述自身罪行,真诚悔过,积极退赃,力图规避和减轻损害后果的发生,则有可能获得从轻、减轻或免于
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