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对于处在社区戒毒期间或者在戒毒期满后再度染上毒瘾的个体,由县级及以上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强制性隔离戒毒的最终决定,并将其送往专门设立的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进行戒毒治疗。
同时,对于那些已经被认定为吸毒成瘾者的人群,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也会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2)在社区戒毒期间继续吸食、注射毒品;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4)经过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