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个人
户口迁移至新址时,原有的户口本将会失去
法律效力。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民在迁离所属户口
管辖范围之际,应当自行或请户主提前向当地户口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迁出手续,领取相应的迁移证件,随后进行户口注销操作。在户口迁移过程中,原有户口本将由户籍登记部门予以回收处理,因此其效力也随之终止。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