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居民
身份证的
有效期限具体如下:对于年满十六周岁但未
满二十五周岁的公民来说,其所持有的证件
有效期将长达十年;当年龄步入二十六周岁直至四十五周岁之时,其所持有的证件有效期将延长至二十年;而对于年龄在四十六周岁及以上的公民而言,其所持有的证件有效期将被设定为长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