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一般的
刑事案件侦查羁押期限原则上不宜逾越两个月;而对于那些情节较为复杂、无法在原定期间内审结完毕的案件,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可将侦查羁押期限延长至三个月。倘若在非常特殊的情形之下,例如地处偏远且交通条件极为不便的地区所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涉及多个
犯罪分子的重大
犯罪团伙案件、跨区域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此类案件中
犯罪行为涉及面广泛、取证工作难度极大,面对如此严峻挑战的重大复杂案件,经过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议,侦查羁押期限还可以进一步延长至四个月。因此,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
刑事拘留的
侦查终结期限可以依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及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与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