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倘若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将
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处以
逮捕措施,抑或是法院作出的判决已然产生了
法律效力,则应根据具体案情的差异性,对原有的
强制措施进行撤销或变更。这就意味着,若在
刑事拘留期限届满之后,经审查并无充足的
证据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有必要被逮捕,或者案件已顺利审理完毕且判决已正式生效,那么便应当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对原有强制措施进行合法的撤销或变更,其中包括释放
被拘留者。因此,在刑事拘留
期限届满之后,如若满足上述所述的条件,则应当依法将被拘留者予以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或者依法
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