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款之规定,人
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
公诉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最长期限为两个月之内,且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然而,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涉及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特殊情形的案件,可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将
审理期限延长至三个月。若遇特殊情况仍需延长的,则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此外,如人民法院因变更
管辖而受理的案件,其审理期限应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同样地,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待补充侦查工作完成并移送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也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关于毒贩被捕后的
刑事拘留期限,通常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但
拘留期限的上限为三十七天(即
刑事拘留后提请
批准逮捕的期限与批准逮捕后的拘留期限之和)。至于
判刑的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之内,但具体时间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
证据收集情况、辩护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有所不同。因此,毒贩被捕后,理论上可能在刑事拘留后的两到三个月内被判刑,但实际时间可能会更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