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已经实施的体系化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饮酒后
驾驶机动车辆该行为包含于广义的“
危险驾驶罪”范畴之内,理应受到严厉惩戒——即
判刑监禁且罚款。若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恶劣行径同时触犯了其他类型的
犯罪行为,则应依据法律规定,按照
处罚力度更为严重的条款进行
定罪量刑。关于
刑事拘留这一司法术语,通常用于描述公安机关在进行
刑事调查时,依据固定法律条款对
犯罪嫌疑人员采用的一种
强制措施。这种强制措施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试图逃离侦查视线、销毁关键
证据或持续从事
犯罪活动。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的权威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刑事拘留必须符合一系列严格条件,其中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与特定犯罪行为存在关联性、其行为具有危及社会公众安全或威胁其他人人身安全的潜在可能性等等。在涉及到
醉驾这类
刑事案件之中,倘若
醉酒驾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我国刑法的明确规定,
醉酒驾车者将面临被判处
拘役的严厉惩罚。若公安机关经调查认定醉酒驾车者的行为涉嫌构成其他
犯罪,例如交通
肇事罪等,那么醉酒驾车者就有可能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然而,如果醉酒驾车者的行为仅仅构成危险驾驶罪,而未涉及其他任何犯罪行为,那么通常情况下他们将不会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而是直接进入
刑事诉讼程序,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公正审判。总而言之,醉酒驾车者
被拘留半年是否属于刑事拘留,这完全取决于醉酒驾车者的行为是否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若仅构成危险驾驶罪,一般情况下他们将不会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反之,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他们就有可能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
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