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法人能否参与
投标活动,主要取决于该法人是否持有多数
股权或控制权。在多数情况下,如果法人之间存在
控股关系,那么他们进行的投标将被判定为无效投标。
此外,对于那些因与
招标方存在
利益冲突而可能损害到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机构或者个人来说,他们也不具备参加投标的资格。另一方面,如果一个单位的负责人是相同的人或者存在着控股和管理等关联关系的不同单位,他们也是无法同时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工作的,甚至在没有划分标段的前提下,同一招标项目的参与者也都必须互相独立。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
与
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