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简称“刑法”)中的第176条相关
法规,个人或组织实施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是以其他方式,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活动将被认定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换言之,具体而言,刑法中明确指明,当
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涉及此类
罪名的情况下,将面临罚款等形式的惩罚,并且对于那些对该组织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以及其他牵涉其中的人员,也需要按照同一规定进行
处罚。此外,这一条款还规定了,如果有人或组织曾经触犯这两条
违法条例,但能在接受
起诉之前积极偿还所欠款项、减轻损失后果,那么他们将有资格获得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因此,综观现行法律法规,从刑法层面来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
犯罪主体原则上有退还所有
赃款、
赔偿任何损失的法律义务,以期达到减轻可能因罪行而承担的
刑事责任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