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挪用资金罪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员工,基于其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所在单位的资金供个人使用,或是借予他人使用,且
涉案金额达到较大标准,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者;又或者虽然尚未超过三个月,但涉案金额较大,用于营利性活动,抑或从事非法活动的行为。此种
犯罪并非连续性的
犯罪类型,而是独立的
犯罪行为。若在
提起公诉之前,涉案人员能够主动将挪用的资金全数归还给原单位,则可依法获得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