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针对
危险驾驶罪,具体的
量刑标准大致包含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如存在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情形,将被判处
拘役并
处罚金;其次,对于醉酒后
驾驶机动车者,同样将面临拘役和
罚金的处罚;再次,如涉及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业务而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甚至严重超出规定时速行驶,将面临拘役以及罚金的处罚;最后,若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导致
公共安全受到威胁,也将面临同等程度的处罚。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上述第三种和第四种情况下,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员应对上述行为承担
直接责任,并且相较于前述行为,将依照循上所述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若以上各行为同时构成了其他类型的
犯罪,则将按照处罚较为严厉的
法规进行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