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国现行《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范,吸食毒品之后驾驶车辆本身并非立即构成
危险驾驶罪。这条法律条款具体列举了几种具有危险性的驾驶行为,如追逐竞技驾驶、酗酒驾车、超出核定载客数量或行驶速度驾驶以及违规运输有潜在危险的化学制品等等。然而,其中并未直接针对吸毒后
驾驶机动车辆这一行为作出明确划分。然而,吸毒者在摄入毒品之后进行驾驶活动极易给
公共安全带来严重隐患,由于他们的反应能力及决策水平可能受到严重影响,由此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大幅度提升。现实生活中,如果吸食毒品之后驾驶汽车的这种行为同时触犯了危险驾驶罪的其他规定,比如说涉及到
醉酒驾车,便有可能被判定为危险驾驶罪。因此,我们必须依据实际事件展开全面剖析,综合考虑吸服毒品之后驾驶的详细情节,以及是否已经对社会产生危害效果等各项要素。如果吸毒者在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同时触犯了上述法条规定的其他
犯罪行为,那么他就有可能被判以危险驾驶罪。反之,若是仅存在吸毒后驾驶行为,但并无其他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况出现,那么此人恐怕并不能直接被认定为犯有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