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明文规定,判断
寻衅滋事犯罪主要依据以下行为特性:首先,对无辜者进行肆意殴打,且情节极其恶劣;其次,对他人进行追逐、阻拦、谩骂、
威胁恐吓,且此类行径同样
情节严重;再次,以强制手段或强行行为侵占、支配或破坏公私财产, 且情节相当显著重大;最后,在公共场合引发哄闹现象,导致该等场所的整体秩序陷入极度混乱不堪之中。若
行为人能够召集并动员多人无数次地实行上述恶劣行为,并且严重破坏了社会基本秩序的,将会遭受到法院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期,同时还可附加罚款等
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
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