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所谓
从犯,乃是指在
共同犯罪过程中发挥次要以及协助性作用的
犯罪主体。针对
毒品犯罪而言,相关部门关于认定从犯标准的判定一般包含以下四个关键要素:首先,涉案人员需参与到毒品交易的活动当中;其次,该职务在共同犯罪所扮演的角色相对微乎其微;再次,参与程度愈浅寡淡,对整个
犯罪行为及其带来的恶果产生影响程度也就越有限;最后,其
犯罪动机、图谋以及实施犯罪之际的心理状态等均将成为考量其独立犯罪还是协助他人犯罪的重要依据。此外,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及刑法等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对于从犯,法庭应酌情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相关
处罚。实际裁决过程中,法官将会依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案情与相关
证据,全面权衡以上各因素,从而确定某一犯罪分子是否构成从犯,并据此作出相应的
刑罚判决。若犯罪分子仅在毒品交易活动中提供了诸如提供交通工具、保管毒品、协助收取款项等协助性行为,且这些行为对毒品交易的顺利进行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影响甚微,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