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明确规定,对于五座汽车承载超过额定人数七名,显然已经超出其载客额定上限,须被视为构成
刑事犯罪——
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况。尽管此项法律条款并未对五座汽车承载超出多少人数才可被视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做出具体规定,然而在实践中,一旦超出额定乘员数量的乘客数量达到一定程度,便足以被判定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因此,若五座汽车承载七名乘客,并且该行为发生于道路之上,且无其他
违法行为与之共同构成其他
犯罪,那么根据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相关规定,我们有理由将其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