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当涉及
自诉案件审判事宜时,倘若被告人身陷囹圄,则应遵照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展开审理。值得关注的是,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主要规定了人
民法院处理
公诉案件所需遵循的期限限制,一般情况下,此类案件所需的审理周期约三至六个月不等,具体审限则需依据实际案情由人民法院作出决断。至于第二款,在此类特殊情形之下,若经上级人民法院审批核准,
审理期限则可适当延长。因此,假如
盗窃罪涉案被告人均已被警方
羁押,那么开庭日期恐将视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法院的工作计划而定,然而,通常情况下,审理期限也不应超出三至六个月的范围。反之,若被告人均未被羁押,那么人民法院在收到
起诉书之后,必须在六个月之内对案件作出裁决。换言之,若
自诉人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亦须在六个月内完成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上所述期限仅适用于公诉案件,而盗窃罪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同时涉及公诉及
自诉两个方面。若是自诉案件,根据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之前,有权利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销自诉。若选择调解方式解决
纠纷,那么审理期限可能会有所差异。总而言之,盗窃罪的开庭日期将受到案件性质(公诉或自诉)、被告人身处何种状态(是否被羁押)以及法院工作安排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然而通常情况下,不会突破法定的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