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着手实施
房屋征收与
拆迁项目的过程中,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先支付合理补偿款项之后方可开展拆除工程。若是在此等状况下遭遇钉子户的困扰,针对其行动是否合法进行评判便显得尤为重要。若发现钉子户采取非法手段阻碍拆迁进程,则可以通过
强制执行手段来确保大局的推进。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
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