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款之相关规定,对于犯下
贪污罪与
受贿罪的
行为人,其所应受到的
刑事制裁将以贪污或者
受贿金额、行为恶劣程度及是否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等为主导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若贪污金额达到一定规模或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惩罚,同时还需缴纳
罚金;若贪污金额极为庞大或存在其他极其严重的情节,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没收
个人财产。而当贪污金额达到惊人的程度或存在其他极端严重的情节时,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
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样也需要缴纳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然而,若在
司法机关正式
提出诉讼之前,
犯罪嫌疑人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表达出真诚的忏悔之心,并且积极地退还
赃款,以此来避免或减小损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那么他们便有可能获得从轻、减轻乃至免于
刑事处罚的宽大处理。因此,对于犯下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罪犯而言,其最终的
判刑结果将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其中涉及到的因素包括贪污或受贿的具体金额、是否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以及是否有悔过自新的表现等等。由于每一起案件都具有其独特性,因此我们无法给出一个固定的判刑年限,而是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情节来做出准确的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