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公安部门在特定情况下有权依法临时拘禁相关
犯罪嫌疑人。然而,糖尿病患者的疾病状况本身并非决定其能否受到
刑事拘留的唯一因素,关键还需考察该患者是否满足上述法律条款所规定的
拘留条件。若糖尿病患者涉及到
犯罪行为且符合上述任一
拘留情形,例如正处于
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存在毁灭
证据的潜在风险等,那么依照此项法律条款,公安部门便可依法对其实施刑事拘留。反之,若糖尿病患者未触犯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则不应遭受拘留。因此,对于糖尿病患者是否能够实施刑事拘留,必须结合具体案件事实进行深入分析,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刑事拘留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