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完成案件审理过程中,通常仍然可以开具
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果
当事人提出了相关查询请求,则应由其
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点的公安机关派出所负责受理。对于公民个人向公安机关进行的查询请求,若没有发现被查询人存在任何
违法犯罪行为纪录,则应依法为其颁发《无犯罪记录证明》;反之,若是发现被查询者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档案,应依据法律规定出具《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
《公安机关办理
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
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
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
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
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
终止侦查的,属于
无犯罪记录人员。